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耿某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汽车站附近闲逛。耿某某走到**街道**村委会**村**号民房处时,发现该处养有家禽,于是趁天黑盗窃9只家鸡后离开。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10日,耿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村**号隔壁的在建房盗窃家鸡8只、惠州市惠东县**村盗窃家鸡9只。经鉴定,耿某某三次盗窃家鸡累积价格为32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云龙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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