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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耿某某,绰号“全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现住**县新城镇**村。2012年1月25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元堡子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5月10日因吸毒被大同市南郊区公安分局高山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右玉县新城镇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7月18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窜至右玉县右卫镇**村,见被害人胡某某家大门紧锁,二人从墙头翻进院内,从南房木柜中将胡某某缝在棉裤中的20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右玉县元堡子镇**村,见被害人孙某某家大门紧锁,二人从墙头翻进院内,将孙某某家门撬开,将衣柜中3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右玉县元堡子镇**村,见被害人张某某家大门紧锁,二人从墙头翻进院内,将正房平柜中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和一条金手链盗走,耿某某分的3500元后,将赃款用于吸毒等挥霍。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791元,被盗黄金手链价值977元。

2019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右玉县新城镇**村,见被害人郝某某家大门紧锁,门外有一堆木板,二人踩着木板从南房屋顶进入院内,张某某将郝某某正房玻璃打碎进入屋内,将屋内的一部OPPO—A1手机盗走。后二人从郝某某家墙头翻至邻居刘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三条零两盒芙蓉王香烟、两条紫云香烟和一条黄鹤楼香烟盗走。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A1手机价值1039元,被盗香烟总价值1118元。

2020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因在左云给房东放羊时,丢失了房东一只小羊,房东让耿某某赔羊。耿某某就骑着自己黑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窜至右玉县**河村,见被害人王某某家大门紧锁,院中有一只白色的小公羊,就从墙翻进院内,将该只羊盗走。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羊价值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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