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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81998********,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窜至登封市少林景区内韩某某的商铺摊位,破窗后进入盗窃现金470元。

2、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窜至登封市少林景区内李某某的商铺摊位,撬门后进入盗窃现金24元。

3、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窜至登封市少林景区内王某某的商铺摊位,破窗后进入盗窃现金86元。及芙蓉王牌香烟、硬盒中华牌香烟、软盒中华牌香烟、红旗渠牌香烟、南京煊赫门牌香烟各一盒。经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耿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书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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