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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捕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桥附近平房2010年3月23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4日因病所外就医;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012年7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美食城附近,扒窃张某某红色VIVO X21A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8.00元

2019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大厦门前广场附近,扒窃高某某萌黑色华为荣耀2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44.00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耿某某在上述地点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实施扒窃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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