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1********,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室,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街**巷**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耿某某先后窜至本市和平区、南开区多家大型商场内的经营商铺,以挑选商品为掩护,乘店员未注意之机窃取衣物。其盗窃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和平区伊势丹购物中心二楼的tutuanna店铺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tutuanna牌女士打底裤三条,后逃逸。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8.5元。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和平区大悦城购物中心四楼的花样锦饰品店铺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polymono牌驼色蓝米色围巾一条,后逃逸。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8元。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和平区滨江道乐宾百货三楼拉夏贝尔服装店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puella牌米白色羊毛大衣一件,后逃逸。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299.5元。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和平区滨江道乐宾百货二楼SYL服装店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SLY牌黑色腈纶毛衣一件,后逃逸。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98元。
2019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和平区大悦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名创优品百货店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miniso牌黑白条纹棒球帽一顶,后逃逸。经鉴定,因资料不详,不予受理。
2019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和平区大悦城购物中心四楼花样锦饰品店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polymono牌米色条纹毛衣一件,后逃逸。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99元。
2019年1月8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本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鲁能城购物中心负一层PALLADIUM卖场内,窃得全新未销售的PALLADIUM牌白色短款羽绒服一件,后逃离现场。至该商城负一层美特斯邦威服饰店旁的安全通道时被赶来的商家店员拦住并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耿某某抓获。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59.6元。
案发后,上述所窃物品均已扣押并发还被盗商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郑某某证言;
2、书证、物证照片;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5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程
2020年5月28日
附:
1.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2.被告人耿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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