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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瑞丽市**街**号被害人胡某甲店铺内,将胡某甲放在店铺内缝纫机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65元的蓝色华为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瑞丽市**街甜蜜之吻冷饮店内,将被害人胡某乙放在店铺内桌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99元的玫瑰金色OPPORAplus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瑞丽市德龙珠宝城7栋23号,将被害人胡某丙放在沙发扶手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黑色VIVO手机盗走。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瑞丽市**路**号东祥宾馆门口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盒内的一部价值人民1998元的OPPOR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78元的VIVOY75手机盗走。

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瑞丽市新民**巷**公寓**层汉堡&披萨店内,将被害人余某某放在店铺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760元的iPhone8plus手机盗走。耿某某盗窃后驾驶号牌为云******的电动车离开时,被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其盗窃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5张(含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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