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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号楼**单元**号。2005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1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耿某某跳墙进入包头市东河区**镇**村魏某某住宅内,破窗入室,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跳墙进入包头市东河区**镇**村**区**号杨某甲住宅内,撬门入室,窃取现金人民币数十元;

3.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跳墙进入包头市东河区**镇**村张某某住宅内,进入正房窃取现金人民币300元,破窗进入南房,未窃得财物;

4.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耿某某跳墙进入包头市东河区**镇**村**区**号杨某乙住宅内,撬门入室,未窃得财物。

5.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耿某某跳墙进入包头市东河区**镇**村**区**号鲁某某住宅内,撬门入室,窃取现金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

2.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5.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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