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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暂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名都*****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妤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耿某某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劳动路***号****房的陈某甲家借住时,趁陈某甲家中无人之机,将陈某甲家房间内柜子上格摆放的一对小金牌金饰盗走,尔后耿某某将盗得的物品拿到深圳销赃得款6400元。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耿某某到在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名都*栋****房陈某乙的家借住时,看到陈某乙房间抽屉、衣柜、大厅酒柜等处摆放着金牌、手镯、手链等金制品,遂起盗窃销赃得款自用的念头。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耿某某趁陈某乙家中无人之机,多次从陈某乙里盗走六块共重70.1克的纯度为9999的小金牌、一个重10.05g的18K金币、两串金珠手链、一个定制版卡地亚满天星手镯、一个宝格丽戒指和一个18k金手镯。得手后,耿某某将其中的两串金珠手链送给其女朋友陈某连,其余赃物先后分六次拿去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4栋的“*****”档口销赃,共计获得赃款39868元人民币。其中,2019年11月26日,耿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个重量为10.05g的18K金纪念币、一块重量为10g的9999金小金牌销赃得款5482元;2019年11月28日,耿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二块重量为30.5g的9999金小金牌销赃得款9600元;2019年12月09日,耿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三块重量为30g的9999金小金牌(其中一块是算盘形状)销赃得款9600元;2019年12月28日,耿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个重量为37.2g的18K金镶钻定制版卡地亚满天星手镯销赃得款10000元;2020年01月07日,耿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个重量为10.4g的18K金定制手镯销赃得款2386元;2020年01月14日,耿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个宝格丽戒指销赃得款2800元。经鉴定,耿某某所盗窃的六个金牌价值及两串金珠手链共价值318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金牌、黄金手链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据等: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6块金块、2条手绳的价格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耿某某销赃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有关赃物、收付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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