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耿兴发,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 元,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兴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0时,被告人耿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在官渡区**街**号包房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白某某被被告人耿某某用啤酒瓶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颧弓、额骨颧突骨折;左侧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左面部皮肤裂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05月23日被告人耿兴发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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