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因为生活锁事,被告人耿某某故意放火烧陈某某家位于富源县**镇**村委**村的住房,因被害人耿某甲及时发现而扑灭。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耿某甲、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三页、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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