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耿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将位于和县善厚镇万元村委会尧庄村民组曹大田、周湾田共计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张某某;2016年6月22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3月8日,法院工作人员至耿某某家要求耿某某归还田地,耿某某明确表示不予腾让。2019年7月1日,和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耿某某由于外出仍然拒绝归还,2019年7月10日,和县人民法院下达公告:责令耿某某在7月20日前退还土地。但耿某某以与其无关为由不予腾让。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9月25日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协议(将耿某某的“疙瘩鼓子”一亩四分田划割一亩一分四给张某某并将田埂做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证言:张某某等3名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执行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其与张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如法庭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发华

检察官助理:陶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手机:1391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