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街租房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窜至河北省香河县心脑血管医院大厅,趁该院保安董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手中的12420元现金抢走,后在路人帮助下被告人耿某某被抓获,钱款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佟某某的证言;4、医院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绳立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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