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区**号,2020年2月1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耿某某因生活拮据,遂独自驾驶蓝色豪爵钻豹125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路北区、高新区、丰南区等地抢夺他人手机、提包共计23起。
1、2019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大里北路与朝阳西道交叉口东南角,铂悦山售楼处门口,抢夺毕某某的OPPO R15 Plus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R15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王庄村205国道向东100多米稻胥路上,抢夺骑电动车的王某某的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华为荣耀8X 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19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南区铁西路与文化大街交叉口北面铁路桥下,抢夺骑电动车的张某甲手中的OPPO R9s手机,未能抢走,将张某甲拽倒。经价格鉴证,张某甲的OPPO R9s 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19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南区铁西路南头与滨河北大街交叉口兰高庄地道桥西侧,抢夺骑电动车的刘某甲的苹果iphone X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苹果iphone X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石各庄镇小茹庄村道口,抢夺骑电动车的张某乙的一部vivo X21手机,和手机壳内的100元钱。经价格鉴证,被抢的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6、2019年8月19日 1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披霞山村金桥道尔顿学校门口东侧路上,抢夺步行的付某某后裤兜里的一部小米9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小米9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卢各庄村连双驾校门口,抢夺骑电动车的陈某某的一部苹果8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8、2019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与竹安路道口西侧,抢夺骑电动车的谷某某的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小米8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唐山北站停车场对面浭阳礼苑东侧路口,抢夺正在等人的郝某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10、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富泰小区站点,抢夺等公交车的何某某的一部OPPO R11S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R11S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11、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21小区908楼1单元门口处,抢夺步行的刘某乙一部oppo Reno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Reno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12、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小八里村南物流大道东口处,抢夺步行的董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 R15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R15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13、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幸福道自来水公司北侧便道上,抢夺步行的吕某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14、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燕山路铁路桥西侧便道上,抢夺骑电动车的丁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oppo A3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A3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15、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城西鼎盛新城西侧、王家楼村委会附近小路上,抢夺骑电动车的李某某上衣兜内一部苹果8plus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16、2020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金盛街舞精灵底商门口,抢夺步行的毕某某的oppo A11X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A11X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17、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小陈庄村桥西滨河北路万科金域华府对面马路南面辅路上,抢夺步行的艾某某一部三星A80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三星A80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18、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白沙公路与白官屯镇忠信庄小道交叉口,抢夺在三轮车上玩手机的郑某某的一部华为畅想9手机。经价格鉴证,被抢的华为畅想9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19、2020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机场快速路北侧辅路,抢走骑电动车行驶的蔡某某的挎包,致蔡某某摔倒在地。包内有现金2100多元,一张唐百集团购物卡(卡号18186154,余额429.5元)、一个蔡凤华的驾驶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部oppo R11 Plus手机、一部黑色三星GT-E1200R手机、钥匙、化妆品等。经价格鉴证,被抢的oppo R11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三星GT-E1200R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
20、2020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与朝阳道交叉口东南100米便道上,抢夺步行的孙某某驼色皮毛手包一个。包内有孙某某身份证、医保卡、建行卡、唐百购物卡(面值人民币1000元)、蛋糕卡(面值人民币500多元),水杯、牛角梳、一串钥匙、阿玛尼唇油。
21、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机场快速路北侧辅路,抢夺骑电动车的宣某某的华为荣耀7X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2、2020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丰某某早市金客隆商场附近,抢夺骑电动车的何某某的一部vivo x9s手机,及手机壳内的200元钱和何某某的身份证。经价格鉴证,被抢的vivo x9s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3、2020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长宁道交叉口北友谊路道东便道上,抢夺曹某某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一部。经价格鉴证,被抢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耿某某共盗得现金2400元人民币、23部手机(经鉴定总价值为27860元)、唐山百货大楼购物卡、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森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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