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耿某某(曾用名耿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凌晨,与朋友在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KTV唱歌,酒后将服务员吴某某强行拉入一无人房间内,抠摸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欲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吴某某反抗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丽
检察员助理李铭浩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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