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4********,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以来,被告人耿某某在无为市襄安镇**行政村、**行政村**自然村等三处地点开设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约人民币4500元。2019年10月11日该赌场被无为市公安局襄安派出所民警查禁,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及牌九赌具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向无为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汇款凭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朱某某、汪某某、肖某某证言;
4.勘验笔录: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5.辨认笔录:阮某某、张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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