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7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日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8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2时01分,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美食城门口,被告人耿某某打击报复王某某,任意使用菜刀、用脚踹、用脚跺等方式任意损毁其车辆(车牌号为冀A*****,白色现代ix35汽车),致使车辆前机盖、右侧前后车门被毁损,右侧车门玻璃被砍碎,经鉴定:被损现代ix35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贰元整(3782.00),2019年7月14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告人耿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修车费用1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朱元晓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一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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