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身份证号码3416221977********,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19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0月19日,在其经营的淮南市潘某某田集九华山路(新街)**足疗店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蔡某某、刘某某在其店内卖淫,抽成所得嫖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多次容留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付丽
代理检察员:胡静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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