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20年5月9日9时许,在本市**镇**村**组,因不满政府依法拆除其违章建筑,遂用石块将施工的挖掘机玻璃砸碎。东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耿某某手持木棒打民警王某某手部,用拳头殴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被民警控制倒地时咬民警张某某小腿部,后被民警带回东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