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21时许,在砀山县经济开发阳光花园小区东门南北道路上,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队长司某某带领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设卡点检查违章车辆和可疑车辆,被告人耿某某无证驾驶“宝马”牌轿车经过卡点时,交警示意其停车检查,耿某某开车连闯三道卡点并撞伤辅警李某乙后弃车逃逸。
2019年11月13日,耿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 王锐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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