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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受贿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职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3********,汉族,专科毕业,原吉林某某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小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双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在担任某某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6万元。

(一)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耿某某在为服刑人员张某甲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丙银行转账汇款人民币共计13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二)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耿某某在为服刑人员庄某甲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庄某甲姐姐庄某乙银行转账汇款人民币共计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三)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耿某某为帮助服刑人员王某某躲避体力劳动并长期从事辅助工作,先后3次收受王某某银行转账汇款人民币共计14.6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在组织调查期间,耿某某悔罪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代自己的问题。2019年9月16日耿某某向双辽市罚没专户上交违法所得3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耿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耿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张某乙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张某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庄某乙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靳某甲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屈某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屈某甲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吉林省某某监狱刑罚科办理罪犯张某甲保外就医情况说明、张某甲保外就医相关材料、吉林省某某监狱刑罚科关于庄某甲未完成保外就医的说明、庄某甲保外就医相关材料、吉林省某某监狱狱政管理科关于罪犯王某某调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吉林省某某监狱关于罪犯王某某投入改造劳动岗位分布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案件来源、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情况、公民户籍信息、公民前科劣迹情况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庞某某、庄某甲、庄某乙、王某某、屈某乙、屈某甲、靳某乙、周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已退回所有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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