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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9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满都户镇******,住辽阳市宏伟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5时30分许,在辽阳市宏伟区辽凤线四里庄九路站点附近,被告人耿某某醉酒驾驶辽LQ****号微型轿车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检测,被告人耿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5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耿某某经交警部门传唤到案,同年8月25日,其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等车辆相关材料、交通事故和解书、谅解书、医院病志及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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