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被告人耿某某饮酒,16日9时35分许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市五华区**线14公里800米**执法站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耿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82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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