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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高血压未收押,于同年10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淄博路与西五路路口西侧5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群众举报,派出所出警将耿某某带至辛店派出所,后移交至东营交警直属二大队值班民警。经检验,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7月29日

附:

1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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