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金三角建材市场诺贝尔瓷砖工作,住江阴市**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耿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耿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耿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甲于2019年09月28日2时48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7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澄江街道通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澄西路口右转弯时撞到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B****7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耿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8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耿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现已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同时赔偿了相关园林绿化损坏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耿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