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职工,现住平定县**镇**号楼**单元**室。2010年1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4年9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6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定县冠山镇紫御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杜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耿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杜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6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与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耿某某赔偿杜某某人民币24000元,取得了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令详情、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耿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金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