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酒厂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路**号灯杆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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