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2时22分左右,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F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淮河路与井冈山路交叉路口时,与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丛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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