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和朋友在大荔县**路一饭店喝酒,后持D型驾驶证驾驶无牌金元三轮摩托车从**小学到**中学,在大荔县**酒店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芳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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