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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26号

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21时许,酒后驾驶蓝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鲁DX****)由北向南停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村红绿灯掉头口处时,因阻挡正常行驶被举报,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酒精检验报告;4.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记录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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