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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号。被告人耿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镇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处,因与女友洪某在路边发生口角,路人徐某报警而案发,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耿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洪某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21562****;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执法记录仪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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