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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现住灵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明知其朋友周某某醉酒(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mg/100ml)的情况下,将其本人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由周勇驾驶,周某某驾驶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沿S409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灵璧县渔沟镇陶寨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周某某死亡、被告人耿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无号牌的机动车供人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耿某某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之侨

2020年2月0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灵璧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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