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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6********,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85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至大赵线孝友路口时,与驾驶冀A*****号小轿车的范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耿某某受伤被急救车拉到赵县中医院医治,范某某报警。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赵县交警大队民警李某甲、辅警贾某某依法到赵县中医院进行处置,耿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采血,且被其家属转移至赵县人民医院后仍拒不配合民警采血。赵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李某乙、辅警张某某等人受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后依法到赵县人民医院进行处置中,耿某某仍不配合,击打李某乙的头部,并抓伤李某乙和张某某的胳膊。后李某甲和李某乙在赵县人民医院CT大厅对耿某某进行强制抽采血。经鉴定,耿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值为114.2mg/100ml。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李某乙、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若磊

检察官助理:耿霞飞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赵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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