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XX路XX小区X楼X楼X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XXXXX村XX村)。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与工农路交叉口西北角自己经营的“XX”配钥匙、刻章处,以200元价格为王某某伪造“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印章和“王永华印”私人印章,加盖在王某某伪造的南阳市丰源小区拆迁安置协议上,后耿某某将伪造印章销毁。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丰源小区安置协议书(编号002-2)》中的“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印文与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提供的“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耿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4、刑事判决书、丰源小安置协议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被告人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路
李 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