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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介绍卖淫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组,现住宝某某*路西段*村小区。出租车司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经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的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耿某某明知宝某某*宾馆有人从事卖淫活动,利用其开出租车便利,先后多次向*宾馆老鸨张某(另案处理)组织的卖淫团伙介绍嫖娼人员,累计运送嫖娼人员13人,分别与多名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账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任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9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霞

检察官助理:刘伟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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