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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5********,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鄂A*****号“明锐”牌小型轿车载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潘某某,沿265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1KM+161M(京山市新市镇四岭村六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道路左边排水沟,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和耿某某受伤,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耿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当场昏迷。到案后,耿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京山医院死亡报告单、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京山医院诊断证明、京山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耿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鄂A*****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口管理信息、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委托书、汉阳区琴断口街道百灵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谅解书、耿某某血样提取表、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5.采集耿某某血样及询问耿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万宏元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2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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