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7********,汉族,群众,司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胡同**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冀A*****轻型货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定魏线**村北因刹车侧滑,车辆右后角与由北向南推行自行车的兰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兰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耿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耿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他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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