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河林业局****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吉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在五常市S316线公路自西南向西北行驶294公里加700米弯道T字路口处,为躲避自西向东过道行人夏忠田,向左打方向并刹车,致使车辆越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道路左侧对向车道撞到夏某某,致夏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耿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夏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耿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事故现场草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