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吉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在五常市S316线公路自西南向西北行驶294公里加700米弯道T字路口处,为躲避自西向东过道行人夏忠田,向左打方向并刹车,致使车辆越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道路左侧对向车道撞到夏某某,致夏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耿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夏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耿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事故现场草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宏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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