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8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辽PB****/辽P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绥珠线公路****路口北侧道路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6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耿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庆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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