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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住河北省石家庄赞皇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冀A****5、冀ATU0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沧榆高速(忻州方向)456KM+260M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冀A****1、冀ANB0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追尾,先撞击中央护栏后又撞击桥墩,然后穿越至对向车道起火,导致冀A****5号车乘车人范某某在碰撞过程中被甩出车外后死亡,并造成两车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高速交警五支队六大队第146506120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范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耿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新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赞皇县**乡**街**号,电话1372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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