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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赵某某等盗窃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4********,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雇佣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由耿某某和胡某某分别驾驶一辆拖拉机来到凤阳县**镇**村**岭一小山上,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在明知是国有的黑松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耿某某一起盗挖八棵黑松,在将黑松装上拖拉机运输至凤阳县**镇**旁**路时,被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凤阳县**国有林场出具证明,被盗八棵黑松属于凤阳县**国有林场国家公益林。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八棵黑松总价值为4100元。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耿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胡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林场国家公益林内八棵黑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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