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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苏某某等寻衅滋事、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小区**号,现住户籍地。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4日苏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苏某某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现住户籍地。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因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8月7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因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室,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该犯罪组织于2018年年底具有雏形,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组织成员在彼此结识过程中吸纳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组织成员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人员结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自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该集团经常纠集共同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以苏某某为首,耿某某、王某某(已诉)、蔡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已诉)、李某某为骨干成员,范某某(已诉)、田某某(已诉)、白某某(已诉)、刘某某(已诉)、范某某(已诉)、杜某某(已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长期纠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恶势力犯罪组织常采用的暴力、威胁手段或以滋扰、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期间李某某、苏某某、蔡某某、韩某某还成立非法放贷团伙实施了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随意殴打、诈骗多名被害人,已达到共同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表现特征。

1、2018年1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因崔某某约其女友刘某某到上上酒吧喝酒,遂纠集苏某某、蔡某某、韩某某(未到案)、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的上上酒吧,持木棒、皮带、弹簧刀等凶器在上上酒吧门口殴打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2、2019年4月4日17时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尚乘源小区北门东侧停车场内,被告人耿某某因想霸占此停车场为自己谋利,便以自己驾驶的车在停车场被划为由不交停车费,故意激怒在停车场收费的王某某和刘某某,遂耿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将王某某、刘某某打伤,之后耿某某到尚乘源小区内的租住地拿上钢管、砍刀、消防斧等凶器,带领某某、孙某某、韩某某、蔡某某返回停车场。恐吓王某某。此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建北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耿某某、孙某某等人赔偿王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2019年4月12日,建北派出所对耿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韩某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3、2019年7月12日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王某某与史某某等人因故产生纠纷,耿某某纠集韩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到场时已打完)、蔡某某等人前往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金悦公馆门口持砍刀、管刺、甩棍、板凳等凶器将史某某、李某某、秦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秦某某系轻微伤。事后苏某某出面与李某某、史某某、秦某某协商,为耿某某协调赔偿和解事宜,最终耿某某赔偿李某某、秦某某、史某某三人总计17000元。 

4、2019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苏某某、耿某某、韩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附近持板凳、折叠刀无故殴打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持弹簧刀抵住马某某腰部,并威胁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经鉴定,马某某伤情系轻微伤。

5、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蔡某某、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石家庄市桥西区海悦天地**座**室为办公点,面向社会发放,无抵押、无指定用途小额贷款。李某某出资10万元作为放款资金,蔡某某负责接待客户、签订合同、家访,苏某某、韩某某负责催收欠款。放款赚取利润由李某某、苏某某、蔡某某、韩某某五五分成。2018年12月,田某某向该团伙借款,并签订一万元借款合同,扣除利息、家访费、中介费后,实际借款到手65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当日,田某某还款3000元利息,超出还款期限后,李某某带领苏某某、蔡某某对田某某进行催收,苏某某对田某某进行辱骂,田某某报警,最终苏某某等人未要回欠款。该笔借款李某某、苏某某、蔡某某等人骗取田某某3500元(未遂)。2018年12月23日,刘某某向该团伙借款并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家访费、管理费等费用后,刘某某实际借款到手15500元,期限一个月。刘某某后期总计向蔡某某等人偿还利息、逾期费等共计34100元。在刘某某还款期间,苏某某对刘辉进行辱骂,还发送威胁短信进行催收。此笔借款李某某、苏某某、蔡某某等人骗取某某186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苏某某、耿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及同案另案处理人员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材料,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耿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结合其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等情节,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耿某某结合其系该集团骨干成员、累犯有和解得到谅解等情节,寻衅滋事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系该集团骨干成员,寻衅滋事纠集者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蔡某某系该集团骨干成员,有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合并执行,建议量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耿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耿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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