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耿某某,曾用名**,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3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镇政府原驾驶员,现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县**医院救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现住**县卫校家属院。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耿某某、杨某某为了获取利益,由杨某某通过微信提供办证人信息给耿某某,后耿某某转发给杨某甲(已起诉),杨某甲变造出生医学证明后出售给耿某某,耿某某再出售给杨某某,最后由杨某某对外出售:
1、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王某某,父亲为王某甲,母亲为赵某某,编号为R340408910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2、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张某某,父亲为张某甲,母亲为田某某,编号为R340408911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3、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杨某某,父亲为杨某甲,母亲为许某某,编号为S340134748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4、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吉某某,父亲为吉某甲,母亲为方某某,编号为R340408955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齐某某,父亲为齐某甲,母亲为张某乙,编号为S340137178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6、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狄某某,父亲为狄某甲,母亲为邱某某,编号为S340137177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7、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刘某某,父亲为刘某甲,母亲为万某某,编号为Q340534377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8、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徐某某,父亲为徐某甲,母亲为徐某某,编号为S340412652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9、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石某某,父亲为石某甲,母亲为龚某某,编号为S340413807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0、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邢某某,父亲为邢某甲,母亲为李某某,编号为S340413808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1、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耿某某买卖了一张新生儿姓名为李某丙,父亲为李某丁,母亲为刘某丙,编号为T340196592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杨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耿某某、杨某某买卖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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