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号**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街**号**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2时35分许,蒙泉派出所民警张某甲、黄某某带领辅警张某乙、李某某警处理朱某某报警案件。民警赶至昭阳区**路老收费站附近进行处置,在现场了解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动手殴打报警人朱某某,处警民警张某甲等人立即进行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辱骂并用脚踢打民警张某甲、辅警李某某等人,被告人耿某某用烤肉木签刺伤处警民警张某甲,被告人吴某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拉扯、阻挠民警。后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处警民警张某甲、辅警李某某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两名处警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耿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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