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农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农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任丘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耿某某与刘某某共谋,在任丘市**镇**村的一个养殖场内,用火碱、亚硝酸钠等工业原料为液压配件螺丝煮黑上色,产生废水后未经处理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经检测:渗坑废水含有总锌14.2mg/L(重金属)、氰化物0.022mg/L,所排废水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煮黑厂一间、天车二个、铁桶四个等;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磊清检测技术服务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202007010);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号:Kxxxx0205);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取样录像,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与刘某某共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在任丘市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光盘三张,一张现场、取样数据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电子笔录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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