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耿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某某**镇**路**巷**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某某**镇**街**小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17日被无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某某**镇**街道**号。被告人凌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12月15日被无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凌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31日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无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31日补充侦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耿某某、凌某某、宋某某、陶某某开设赌场事实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耿某某、凌某某、宋某某、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某某无城镇北门坝梗头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耿某某、凌某某、宋某某各占股百分之二十,被告人陶某某占股百分之十,其余百分之三十股份由凌某某用于购买、维修赌博机等。经营赌博机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陶某某负责上分,上分所收违法所得均由宋某某转交给耿某某,耿某某再按比例分给各股东。经核查,涉案期间四被告人抽头渔利共计2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耿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凌某某两万余元,转给宋某某两万余元,转给陶某某3600余元。
二、耿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某某无城镇绣溪公园附近平房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以3000元每月雇佣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上邀人参赌和上分。经核查,涉案期间两被告人共抽头渔利19640元,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所得4000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耿某某、陶某某、凌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12月23日、12月29日到无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账本、微信转账情况证据制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童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凌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无公(网安)电检[2018]0807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腾讯公司提供的四被告人的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凌某某、陶某某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凌某某现羁押在无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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