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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新峰、燕某等5人盗窃等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耿新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4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燕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辛,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劳动者,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劳动者,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劳动者,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新峰、燕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林某辛、邱某某、刘某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耿新峰、林某辛、邱某某、刘某丁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一)2019年2~6月间,被告人耿新峰在深夜凌晨时段,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2个30公斤装空塑料桶,行至平潭县各乡镇建筑工地及周边路段,寻找被害人停放的无人看管的挖掘机、铲车等工程机械,后强行打开工程机械的油箱盖,使用长塑料油管伸入油箱内,再吸取油箱内的柴油导入其塑料桶的方式盗走柴油。在1部工程机械的被盗柴油未能装满其塑料桶的,其继续寻找其他工程机械盗油,直至将其塑料桶装满后返回。发现有多部工程机械的,其将塑料桶装满后再携带空塑料桶来继续盗油。后被告人耿新峰将盗得的柴油趁夜低价出售给他人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029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翁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80元。

3.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翁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452元。

4.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5部工程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590元。

5.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吴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376元。

6.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施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975元。

7.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600元。

8.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施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975元。

9.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施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975元。

10.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525元。

11.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渔塘村工地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127元。

12.2019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724元。

13.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8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012元。

14.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056元。

15.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2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815元。

16.201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游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358元。

17.201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林某丙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716元。

18.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1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1728元。

19.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716元。

20.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296元。

21.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乡**盗走被害人翁某甲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037元。

22.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444元。

23.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4570元。

24.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6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2096元。

25.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217元。

26.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游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811元。

27.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丁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880元。

28.2019年6月15日前后某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丙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404元。

29.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659元。

30.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66元。

31.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14元。

32.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三轮摩托车、塑料油桶、塑料管、雨衣雨裤雨鞋、安全帽;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甲、刘某乙、陈某甲、施某乙等1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新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微信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话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二)2019年7~12月间,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商议后共同盗油,约定获利平分。期间,二人在深夜凌晨时段,头戴安全帽、身着雨衣雨裤,由被告人耿新峰驾驶载有20个左右空塑料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藏匿,二人再驾乘被告人燕某的二轮摩托车,携带2个空塑料桶寻找被害人停放的无人看管的工程机械,再以上述方式盗走柴油。二人将柴油装满2个塑料桶后,运至藏匿的三轮摩托车上,再携带2个空塑料桶以上述方式继续盗油,直至将三轮摩托车上的塑料桶都装满柴油后,二人驾驶上述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将被盗柴油运至被告人耿新峰位于**镇“辉煌大酒店”旁的集装厢房附近藏匿,由被告人耿新峰联系后将被盗柴油趁夜低价出售给他人获利,再将卖油所得以现金、微信转账方式与被告人燕某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33.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左某某的3部吊车、2部随车吊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280元。

34.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633元。

35.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2部压路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884元。

36.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林某丁的2部挖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768元。

37.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444元。

38.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丁的3部挖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652元。

39.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戊的6部挖掘机、3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1304元。

40.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256元。

41.2019年8月10日前后某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丁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648元。

42.2019年8月19、20日某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戊的2部挖掘机、1部装载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706元。

43.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丙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951元。

44.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游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648元。

45.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951元。

46.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丁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268元。

47.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02元。

48.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926元。

49.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851元。

50.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任某某的2部挖掘机、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430元。

51.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468元。

52.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游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40元。

53.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4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702元。

54.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翁某乙的4部柴油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260元。

55.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2部挖掘机、1部装载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634元。

56.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784元。

57.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2部挖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4778元。

58.2019年9月25日前后某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11元。

59.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游某某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185元。

60.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陈某丁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185元。

61.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11元。

62.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与**镇**盗走被害人翁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038元。

63.2019年10月4日前后某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529元。

64.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2部挖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096元。

65.2019年10月10日前后某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10元。

66.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114元。

67.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吴某乙的1部货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058元。

68.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64元。

69.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的3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096元。

70.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王某丙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64元。

7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64元。

72.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施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465元。

73.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庄某某的3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418元。

74.2019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丁某某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532元。

75.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刘某丙的2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156元。

76.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游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089元。

77.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王某丙的3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215元。

78.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房某某的2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165元。

79.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的2部起重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165元。

80.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王某丙的2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534元。

81.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林某己的2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534元。

82.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卓某某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086元。

83.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王某丁的5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390元。

84.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王某戊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11元。

85.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曹某某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278元。

86.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3部挖掘机、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668元。

87.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林某己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67元。

88.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王某戊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022元。

89.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鲍某某的2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300元。

90.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703元。

91.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房某某的2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572元。

92.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3部挖掘机、1部铲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787元。

93.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王某戊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514元。

9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翁某甲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800元。

95.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林某庚的2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800元。

96.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戊的1部挖掘机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29元。

97.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镇**盗走被害人陈某戊的1部挖掘机、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3344元。

98.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在**乡**盗走被害人曹某某的1部吊车的柴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柴油价值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三轮摩托车、塑料油桶、塑料管、雨衣雨裤雨鞋、安全帽;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林某甲、施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某甲、游某某、林某乙、林某丁、陈某丙等3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新峰、燕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视频截图、手机取证报告、微信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话单、银行账户交易;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2019年7~10月,被告人耿新峰联系被告人林某辛,称其有“便宜”的柴油出售。被告人林某辛明知上述柴油系被盗柴油,仍多次在其位于平潭县**镇**村**号的住所向被告人耿新峰收购被盗柴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辛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275元。

2.2019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辛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275元。

3.2019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辛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183元。

4.2019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辛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351元。

5.2019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辛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铁桶;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辛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微信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二)2019年7~12月,被告人邱某某得知被告人耿新峰有“便宜”的柴油出售,其明知上述柴油系被盗柴油,仍多次在其位于平潭县**镇**村**号的住所向被告人耿新峰收购被盗柴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275元。

2.2019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183元。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351元。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8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401元。

5.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8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微信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三)2019年7~10月,被告人刘某丁得知被告人耿新峰有“便宜”的柴油出售,其明知上述柴油系被盗柴油,仍2次在其位于平潭县**镇**村**号的住所附近路边向被告人耿新峰收购被盗柴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丁向被告人耿新峰以27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63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3956元。

2.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丁向被告人耿新峰以38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351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耿新峰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查获三轮摩托车、塑料油桶、塑料管、雨衣雨裤雨鞋、安全帽等物。同日,被告人燕某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2月11日、13日、18日,被告人林某辛、刘某丁、邱某某先后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新峰、林某辛、邱某某、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新峰、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工程机械柴油,其中被告人耿新峰、燕某共同盗窃作案66起,盗窃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76986元;被告人耿新峰单独盗窃作案32起,盗窃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19427元;被告人耿新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燕某盗窃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辛、邱某某、刘某丁明知是盗窃的柴油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林某辛收购5次,收购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5元;被告人邱某某收购5次,收购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6611元;被告人刘某丁收购2次,收购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9307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新峰、林某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新峰、林某辛、邱某某、刘某丁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新峰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辛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丁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安

检察官助理:吴小玲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耿新峰、燕某现均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辛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乡**号楼**室,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丁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扣押的手机2部、塑料油桶28个、三轮摩托车1部、雨鞋1双、塑料管2根、安全帽2顶、雨裤1件、雨衣雨裤2套、铁桶4个由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保管,扣押的柴油4桶已被发还被害人陈某戊、曹某某;被告人耿新峰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14020********)余额1274.01元、被告人燕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18200********)余额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9939000********)已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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