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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耿某某,曾用名耿仕洋,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耿某某驾驶云******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春雨路由北向南行驶,01时57分行驶至1-4号路段时,其所驾车正前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彭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施某某、管某某相撞,该车随后驶入道路西侧人行道与道路旁边公共设施相撞,造成彭某某、孙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施某某、管某某受伤,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公共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施某某、管某某五人分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施某某损伤达轻伤一级,管某某损伤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书证;3.龚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施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视听资料;9.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居家中;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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