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耐某某(自报),男,缅族,1988年**月**日出生,缅文十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耐某某与角某某(在逃)多次在云南省瑞丽市市区内盗窃电动车,二人分工明确,由角某某负责望风,由耐某某负责盗窃。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耐某某与角奈伍在瑞丽市下弄安180号盗窃了被害人范某某一辆车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2944元的蓝色绿威牌电动车;同日11时许,二人又到瑞丽市**村**巷**号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一辆号牌为云******,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黑色本铃牌电动车。2019年11月2日,二人在瑞丽市下弄安152号盗窃了被害人阿某某一辆车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粉红色雅迪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耐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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