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者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424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家住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因吸毒,2020年07月2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者某某自2020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者某甲、张某某、廖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者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淑芝
检察官助理:曾志雄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者某某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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