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者某某,曾用名者某强,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2********,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某某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镇**村委**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某某看守所。2005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自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先后租用瑞丽市**租车行车牌为云******车辆、禄丰县**租车公司车牌为云******车辆、楚雄**租车公司车牌为云******车辆,在云南省德某某**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境内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牲畜,并成功盗窃43起,共盗窃78头牛、2头毛驴、10只羊,共获利121160.00元(壹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圆整)人民币,所获得的赃款两人已经挥霍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01日,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云******面包车从云南省楚雄州到云南省迪庆州德某某,两人准备在德某某辖区内盗窃牲畜,2019年12月01日至2019年12月03日两人一直在德某某**镇辖区至白茫雪山寻找目标。至2019年12月03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在德某某升平镇巴斯巴加油站往香格里拉**道边(西景线1957+680米)盗窃了一头黑色的公牦牛,并把盗窃所得的一头牦牛藏匿在白茫雪山德钦方向214国道**处公路下方的树林里。之后两人在德某某境内继续寻找盗窃的目标,到2019年12月05日凌晨,两人未找到实施盗窃的目标,两人就把藏匿在白茫雪山的一头牦牛装在车牌为云******的面包车上离开德某某辖区,当两人驾驶云******面包车至德某某***镇**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查获后,两人对盗窃牲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被害人那某甲放养在德某某**镇***加油站附近山上的一头黑色公牦牛被盗,经那某甲辨认,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盗窃所得的一头黑色公牦牛就是被害人那某甲被盗的一头黑色公牦牛。
2、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乡**河往**乡**道边(西景线1856+4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一头黑色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卓某某放养在**乡**河附近的一头重约100公斤、6岁左右的黑色母黄牛被盗。
3、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乡**河往**乡**道边(西景线1860+3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100公斤左右的白色黄母牛,身上带有黑色花纹,牛脖子上有一根绳子。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左右,被害人斯某甲放养在**河往**乡方向五公里左右的一头重约100公斤、身上有黑色花纹、没有牛角、牛脖子上有一根绳子白色母黄牛被盗。
4、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乡**村**组岔路口往**乡**道边(西景线1870+6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80公斤、牛角长7厘米左右的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左右,被害人次某甲放养在**村**组岔路口附近的一头重约150公斤、牛角长约17厘米、8岁左右的黄色母黄牛被盗。
5、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乡**村**组岔路口往**乡**道边(西景线1874+2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牛重约100公斤、牛角长约20厘米、脖子上挂有一个铃铛的棕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左右,被害人此某某放养在**乡**村**组岔路口往**乡**道边的一头重约120公斤、牛角长约20厘米、脖子上挂有铃铛、6岁左右的棕色母黄牛被盗。
6、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乡**道**道边(西景线1910+980米),两人到达后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80公斤,牛角长约8厘米的三色(黄、黑、白)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后,被害人斯某乙放养在**隧道往德某某**道边一头重约80公斤、牛角长约5厘米、一岁左右的黑、白、黄相间的荷兰杂交母牛被盗。
7、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乡**道**附近(西景线1911+6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250公斤、牛角长约17厘米的黑白色公荷兰牛。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道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30公斤的黑白相间的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放养在**乡**道**桥附近的一头重约300公斤、牛角长约10厘米、7岁左右的黑白相间的荷兰牛被盗。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放养在德某某**河电站附近的一头重约40公斤的棕色公黄牛被盗。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被盗的一头荷兰牛的照片,经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辨认,该荷兰牛就是两人所盗,并将盗窃所得的荷兰牛出售给证人杨某乙,证人杨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的荷兰牛的照片,经被害人李某某辨认,证人杨某乙提供的荷兰牛照片就是其被盗的荷兰牛。
8、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道边(西景线1924+58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30公斤、牛角长约4厘米的黑色母犏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格某甲放养在**道沿线的一头重约60公斤、牛角长约8厘米、2岁左右的黑白相间的母黄牛被盗;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往**乡**道边(西景线1939+68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200公斤左右的黑色母犏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格某甲放养在**道沿线的一头重约130公斤、4岁的黑白色母黄牛被盗。
9、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在德某某**岔路口往**乡**道边(西景线1929+1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110公斤的黄白色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尼某某放养在德某某**岔路口附近沿线的一头牛角10岁左右的黄色母黄牛被盗,被害人尼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被盗母黄牛的照片,经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辨认,该母黄牛就是两人所盗;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景区**村方向200米左右处的公路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60公斤的黑、白色的公牦牛、一头130公斤左右的黑色公犏牛、一头重约60公斤的黑色母犏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尼某某放养在德某某**岔路口附近沿线的一头重约60公斤左右的黑白色的公黄牛被盗、一头80公斤左右的黑色公黄牛被盗、一头黑白相间的公黄牛被盗。被害人尼某某提供了被盗三头牛的照片,经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辨认,被害人尼某某提供的三头牛就是两人所盗;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往**方向5公里处(西景线1939+6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200公斤的纯黑色母犏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害人尼某某放养在德某某**岔路口附近沿线的一头重约200公斤的黑色荷兰杂交牛被盗。
10、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景区**村方向200米左右处的公路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150公斤左右的咖啡色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桑某某放养在德某某往**乡**道沿线的一头重约150公斤左右的黄白相间的母黄牛被盗,被害人桑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被盗母黄牛的照片,经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辨认,被害人桑某某提供的母黄牛就是两人所盗;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往**乡**道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底、11月初,被害人桑某某放养在德某某往**乡**道沿线的一头黄色的小母黄牛被盗。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把盗窃所得的该小母黄牛卖给证人杨某丙,杨某丙把该小母黄牛圈养在自己家里,公安机关查明后对该小母黄牛进行扣押,经被害人桑某某辨认,该小母黄牛就是其被盗的小母黄牛。
11、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往**乡**道边(西景线1938+5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130公斤左右的黑白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底、11月初,被害人鲁某甲在德某某往**乡**道沿线的一头重约130公斤的黑白相间的母黄牛被盗。
12、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道边(西景线1952+9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100公斤的黑色母犏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初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被害人斯某丙放养在德某某**村委**组**道沿线的一头重约250公斤、牛角约长4厘米、18岁、牛角的外皮都已经脱落的黑色的母犏牛被盗。
13、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来到德某某**道边(西景线1953+69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一头黄白相间的公黄牛(身上黄色居多),重约90公斤、牛角约长8厘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左右,被害人鲁某乙放养在***组公路附近至***214国道沿线的一头黄白相间的公黄牛被盗,牛面部有一点白色花纹,牛背部有一条白色花纹,牛脚上均为白色,体重约90公斤,年龄3岁;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云******车辆到德某某**道边(西景线1955+1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牛(一头淡黄带白色的母黄牛,重约110公斤,牛角约长8厘米、一头黑白相间的母黄牛,重约130公斤,脖子上系着一个铃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左右,被害人鲁某乙放养在德某某**村***组至德某某**路沿线上的两头牛被盗(一头是淡白色的母黄牛,牛角底部有一黑色的体毛,牛角也是白色的,体重约150公斤,年龄3岁、一头为黑白相间的母黄牛,体重约110公斤,年龄3岁);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云******车辆到**加水站往德某某**道边(西景线1969+9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全身为黑色,胸口为白色的公黄牛(重约1⑻公斤,牛角约长6厘米,脖子上有一根绳子)。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害人鲁某乙放养在德某某**加水站附近的是一头黑白相间的公黄牛被盗(身上黑色居多,体重约100公斤,年龄3岁)。
14、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边(西景线1955+52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一头重约100公斤的黑色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害人次某乙放养在**加油站至***方向的公路边上的一头重约100公斤、牛角约长3厘米、2岁的黑色母黄牛被盗。
15、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道老路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一头重约30公斤、牛角约长2厘米的黑色小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害人扎某某放养在**道往***的公路边的一头黑色母黄牛被盗(黑背上带有一条白色的花纹、体重约60公斤、牛角约长6厘米、2岁);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迎宾台往香格里拉**道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黄白相间的母黄牛(重约150公斤,牛角约长10厘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害人扎某某放养在***往香格里拉**路沿线一头黄白色母黄牛被盗(黄色居多、背部和肚子上有白色花纹、体重约150公斤、牛角长约15厘米、7岁);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迎宾台往香格里拉方向3公里左右的老214国道路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牛(一头纯黑色的母黄牛,重约130公斤,牛角约长10厘米、一头黑白色的小母黄牛、重约50公斤、牛角约长6厘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害人扎某某放养在***往香格里拉**路沿线一头是黑色的母犏牛(身上带一点白色、重约120公斤、牛角长约7厘米、一对耳朵有残缺6岁)和一头是黑灰白色的母犏牛(重约60公斤、牛角约长6厘米、2岁)被盗;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边(西景线1963+6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黄白相间的母黄牛(重约250公斤、牛角约长13厘米、脖子上有一个铃铛),两人在实施盗窃时把牛脖子上挂有的铃铛丢弃在现场。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害人扎某某放养在德某某**场附近的一头黄白相间的母黄牛(体重约150公斤、牛角约长14厘米、牛角尖残缺、脖子上有铃铛)被盗。经被害人扎某某对丟弃在现场的铃铛辨认,辨认出该铃铛就是其被盗母黄牛挂着的铃铛。
16、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迎宾台往德某某**道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黄、白三色的公黄牛(重约130公斤、牛角约长7厘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害人次某丙放养在***至**道公路边上的一头黑白色的公黄牛(重约100公斤、牛角约长8厘米、3岁)被盗。
17、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加水站旁边的214国道边(西景线1964+31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一头黑色母牦牛(重约30公斤左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害人白某某在***加水站门口沿线214国道上的一头黑色的小母牦牛(重约35公斤、牛角约长2厘米、不到1岁)被盗。
18、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德某某**道班往香格里拉**道边(西景线1967+695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小母黄牛(胸前为白色,重约70公斤,牛角约长4厘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害人格某乙放养在德某某**道班至***段的214国道沿线的一头黑白相间的小黄牛(重约100公斤、2岁)被盗;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班往香格里拉**道边(西景线1967+8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公黄牛(重约100公斤)。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害人格某乙放养在德某某**道班至***段的214国道沿线的一头黑色的小黄牛(2岁左右、重约90公斤)被盗。
19、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班往香格里拉**道边(西景线1968+7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母牦牛(重约100公斤、脖子上有铃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害人江某某在德某某**道班至***段的214国道沿线的一头黑色的母牦牛(重约100公斤、牛脖子上挂有铃铛、8岁)被盗。
20、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班往香格里拉**道边(西景线1969+1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一头黑色公黄牛(重约90公斤左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害人丁某某在德某某**道班附近的一头黄色的小黄牛(2岁、重约100公斤)被盗。
21、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隧道往香格里拉方向**200米左右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重约80公斤左右的黑色公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6月中旬后,被害人格某丙放养在白茫雪山上的一头黑色公牦牛被盗。证人杨某乙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过一头黑色的公牦牛,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购买的牦牛照片,经被害人格某丙辨认,该牦牛就是其被盗的公牦牛;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大桥往香格里拉方向**国道边(西景线2005+950米)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黑色的母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6月中旬后,被害人格某丙放养在白茫雪山上的两头黑白色的母牦牛被盗。
22、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隧道往奔子栏方向3公里左右处的214国道边(西景线1993+580米)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母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思某某在白茫雪山上的一头黑色的母牦牛被盗。
23、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隧道往奔子栏方向3公里左右处的214国道边(西景线1993+580米)(西景线1993+650米)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母牦牛和一头黑色的公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鲁某丁放养在白茫雪山*号隧道沿线的一头黑色的母牦牛和一头黑色的公牦牛被盗;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边(西景线1998+80米)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母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被害人鲁某丁发现放养在**加水站附近沿线的一头黑色的母牦牛被盗。
24、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达白茫雪山*号隧道往奔子栏方向4公里左右处的214国道边(西景线1994+0米)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母牦牛和一头黑色公牦牛(公牦牛两只眼睛中间有白色花纹)。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鲁某戊放养在白茫雪山上的一头公耗牛被盗,被害人鲁某戊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盗公牦牛的照片,经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辨认,该牦牛就是两人所盗。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大桥往香格里拉方向1公里左右214国道边(西景线2005+4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黄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鲁某戊放养在**村***组附近214国道沿线的一头黄色的母黄牛被盗。
25、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隧道往奔子栏方向6公里左右处的214国道边(西景线199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公牦牛和一头黑色的母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扎某甲放养在白茫雪山*号隧道往奔子栏方向**岔路口附近的一头黑色公犏牛被盗。被害人扎某甲提供了被盗公犏牛的照片,经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辨认,该公犏牛就是两人所盗。
26、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214国道白茫雪山*号大桥边(西景线1996+51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公牦牛和一头黑色的母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害人那某乙放养在白茫雪山上的一头黑色的母牦牛被盗;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加水站往香格里拉方向1公里处214国道边(西景线2002+1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公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那某乙放养在白茫雪山**路岔路口附近的一头黑色公牦牛被盗;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大桥往香格里拉方向300米左右214国道边(西景线2004+820米)(西景线2004+94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母牦牛和一头黑色的公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那某乙放养在白茫雪山**岔路口附近的一头黑色的公牦牛和一头黑色的母牦牛被盗。证人杨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的三头牦牛的照片,经被害人那某乙辨认,三头牦牛就是其被盗的牦牛。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号大桥往德钦方向200米处(西景线2017+2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黄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那某乙放养在***号桥附近的一头母荷兰杂交牛被盗。证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的一头母黄牛的照片,经被害人那某乙辨认,该母黄牛就是其被盗的母黄牛。
27、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大桥往奔子栏方向200米左右处的214国道边(西景线1996+7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白相间的公牦牛和一头灰白色母牦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害人薛某某放养在白茫雪山**加水站沿线的一头黑色公牦牛和一头黑色母牦牛被盗;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大桥边214国道边(西景线2008+5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两次共6头牛。一头黑母黄牛(10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黑色绳子、牛角7厘米左右)、一头黑色母黄牛(6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铃铛、牛角4厘米左右)、一头棕色母黄牛(8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绳子、牛角8厘米左右)、一头黑色母黄牛(12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钤铛、牛角15厘米左右)、一头黑白相间的公黄牛(5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绳子、牛角4厘米左右)、一头黑色母黄牛(80公斤左右、牛角7厘米左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害人薛某某放养的***寺的六头放生牛被盗。证人杨某丙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了一头黑白相间的公黄牛,一直圈养在自己家里,经被害人薛某某辨认,该公黄牛就是其被盗的***寺放生牛。被告人者某某送给其妹妹者某甲一头黑色的母黄牛,证人者某甲一直圈养在自己家里,经被害人薛某某辨认,该母黄牛就是其被盗的***寺放生牛。
28、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边(西景线1997+5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母牦牛(40公斤左右、牛角4厘米左右)和一头黄色母黄牛(40公斤左右、牛角4厘米左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害人此某乙放养在白茫雪山**加水站沿线的一头黄色母黄牛(重约50公斤、头顶上有白点)和一头黑色母牦牛(重约50公斤)被盗。证人田某某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了一头黑色的小母牦牛,其一直圈养在自己家里,经被害人此某乙辨认,该小母牦牛就是其被盗的小母牦牛。
29、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加水站往香格里拉方向3公里左右214国道边(西景线2002+58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是黄色的母黄牛(牛角约长6厘米,体重10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一个铃铛)、一头是黄色的母黄牛(牛角约长6厘米、体重90公斤左右)、一头是黄色公黄牛(牛角约长7厘米、体重12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一个铃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被害人甲某某放养在白茫雪山**饭店沿线的一头黄色母黄牛(牛怀有小牛犊一个月、脖子上有铃铛、重约150公斤、4岁、牛角约长7厘米)、一头黄色母黄牛(重10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钤铛、牛角约长3厘米)和一头黄色公黄牛(重20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铃铛、牛角约长2厘米)被盗。
30、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白茫雪山*号大桥往香格里拉方向1公里左右214国道边(西景线2005+3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公牦牛(角约长8cm左右、体重55公斤左右、右边的耳朵吊着一个红线荷包、荷包里面有土、青稞、大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底,被害人次某丙放养在****加水站沿线的一头黑色公黄牛(重约100公斤、4岁、牛角8厘米左右、右耳上用红线拴着一个荷包、荷包里面有土、青稞、大米)被盗。
31、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镇**村**组**组**路**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母黄牛(重10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铃铛、牛角长10厘米左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害人钟某某此里放养在**村委会**组**公路附近的一头黑色母黄牛(重100公斤左右、16岁、牛角长10厘米左右)被盗。
32、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镇**村***寺大门口,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灰色的骟驴(体重10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一根绳子)。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害人三某某放养在***寺附近的一头灰色公毛驴(体重150公斤左右、15岁)被盗。证人赵某甲在2019年8月份左右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过两头毛驴。
33、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镇**村***寺大门口,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灰黑色的骟驴(体重11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一根绳子)。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左右,被害人私某某在***寺附近的一头黑色的公毛驴(重约100公斤、15岁)被盗。证人赵某甲在2019年8月份左右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过两头毛驴。
34、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寺*号大桥往香格里拉100米左右处214国道边(西景线2023+40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黑色的母犏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立某某放养在**神山附近的两头黑色的公犏牛被盗。
35、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景区往德钦方向1公里处214国道边(西景线2031+1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白相间的母黄牛(体重140公斤左右、脖子上报有铃铛、牛角长10厘米左右)。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害人寸某某放养在***景区附近的一头黑白花色的母黄牛(3岁、体重140公斤左右、牛角长10厘米左右、有钤铛)被盗。
36、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组**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咖啡色母黄牛(牛角长10厘米左右、体重130公斤左右、脖子上有一个铃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以后,被害人追某某放养在***镇**寺附近的214国道边的一头棕色母黄牛(体重200公斤左右、7岁、有铃铛)被盗。
37、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达国道214线往****景区4公里处(西景线2056+75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黑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达某某放养在****景区路**附近的两头黑色的母黄牛被盗。
38、2019年8月份,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老路往香格里拉方向10公里,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黄白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阿某某在其村子附近,老214国道**段沿线的一头黄白相间的母黄牛被盗。
39、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村委**组**路**处,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黄白色的母黄牛和一头黄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害人拉某甲放养在**组**路上人一头黄色的母黄牛和一头黄白相间的母黄牛被盗。
40、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道**段**大桥边,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黑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台某某放养在214国道**段**隧道附近的两头黑色的母黄牛被盗。
41、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大观往香格里拉方向1公里处214国道边(西景线2174+47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色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马某某在**村附近的一头黑色的母黄牛被盗。
42、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车辆到**村往香格里拉方向1公里处214国道边(西景线2180+80米),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两头羊;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到**村往香格里拉方向1公里处214国道边(西景线2180+80米),到达后两人盗窃了8只羊。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杨某丁放养在**村附近的二十头羊被盗。证人杨某丁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乙购买过7只羊,证人李某甲向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购买过2只羊,被告人杨某甲家里养着一只羊,经被害人杨某丁辨认,杨某甲家里养着的一只羊就是其被盗的20只羊里的其中一只。
43、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车辆车辆到香格里拉市****村往丽江**道边(西景线2167+820),到达后两人在此处盗窃了一头黑白相间的母黄牛。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害人汪某某在**厂附近的一头黑白相间的母黄牛被盗。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在云南省德某某**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境内多次盗窃牲畜,并将盗窃所得的牲畜运输至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镇***村杨某甲家里,到杨某甲家里后,部分盗窃所得的牲畜卖给杨某甲村子里的人,部分牲畜在杨某甲家里杀后卖到市场上。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向田某某、杨某乙、杨某丁、赵某乙、赵某甲、李某乙、普某某、李某丙、杨丙、腾某某、吴某某、李某丁、文某某、毛某某、杨某戊、周某某、赵某丙共卖了43头牛,被告人者某某送给其妹妹者俊彤2头牛,向杨某甲、李某甲卖了9只羊,杨某甲杨某某自己家里养着1只羊,向赵某甲卖了2头毛驴。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向田某某、杨某乙、杨某丁等17人出售牲畜共获利121160.00元(壹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圆整)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证人田某某在2019年11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两头牛(一头黑白相间的公黄牛、重约80公斤、购买价格3200.00元;一头黑色的母牦牛、重约30公斤、购买价格是600.00元)。证人田某某帮忙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杀过两次牛,帮忙两人去卖过四次牛肉。
2、证人杨某乙在2019年火把节后开始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过六次牲畜,共买了12头牛、7只羊。(第一次一头黑白相间的公黄牛、重约270公斤、购买价格是7800.00元;第二次两头牦牛:一头黑白相间的母牦牛,重约110公斤、一头黑白相间的母牦牛、重约90公斤、购买价格是每头2800.00元,共5600.00元;第三次:黑白相间的公牛、重约100公斤、黄白相间的母黄牛、重约250公斤、两头牛共购买价9660.00元;第四次购买五头小犏牛,五头全是黑色的,三头公牛、两头母牛、每头重约60公斤,五头牛共12700.00元;第五次购买了七只羊,五只母羊、两只公羊、购买价4360.00元;第五次:一头黑白相间的公牦牛、重约110公斤、购买价2800.00元,一头黑色公黄牛、重约250公斤、购买价7000.00元)。
3、证人杨某丁在2019年9月份左右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两头牛。一头黄色的母黄牛、重约130公斤、购买价是2600.00元,一头黑色的公牦牛,重约60公斤、购买价是1600.00元。
4、证人赵某乙在2019年10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三头牛。两头黄色的小母黄牛,一头黑色的母黄牛,三头牛的购买价格是7220.00元。
5、证人赵某甲在2019年5月份左右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两头牛(一头黑色的母牛、重约200斤,一头黑色的母牛、重约250斤,两头牛的购买价格是6200.00元),在2019年8月份左右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一头牦牛和两头毛驴(黑白相间的牦牛、重约170斤、两头黑色的毛驴,两头体重都是180斤左右,一头牦牛及两头毛驴共8600.00元)。
6、证人李某甲在2019年11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两只羊。(一只灰色的公羊,重约16斤、一只黑色的公羊,重约18斤,两只羊购买价格是1260.00元)。
7、证人李某乙在2019年11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一头牦牛(一头黑色的牦牛、重约130公斤),购买价格是7200.00元。
8、证人普某某在2019年10月份左右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购买了一头牛(黑色的母牛,重约70公斤)。购买价格是2300.00元。
9、证人李某丙在2019年8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10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黑色的公牦牛。
10、证人杨某丙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33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三头牛(一头黑白相间的公牛、重约70公斤;一头黑色的母牦牛、重约30公斤;一头黄色的母黄牛,重约40公斤)。
11、证人腾某某在2019年8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41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黑色的小公牦牛和一头黄色的母黄牛。
12、证人吴某某在2019年8月份的时候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5860.00元人民币购买一头重约200公斤的母黄牛和一头黑色的小母牛。
13、证人李某丁在2019年8月份的时候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8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黄色的母牛。
14、证人文某某2019年6月25日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11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重约60公斤的黄色公黄牛;在2019年6月27日的时候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22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重约80公斤的黑色公黄牛和一头重约80公斤的黑白相间的公黄牛。
15、证人毛某某在2019年8月份的时候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10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重约60公斤的黑白相间的小公黄牛。
16、证人杨某戊在2019年8月29日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46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重约120公斤的黑色母黄牛和一头重约30公斤的黑色母黄牛。
17、证人周某某在2019年8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4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头黄色的小黄牛。
18、证人赵某丙在2019年9月份向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以58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三头黑色的母犏牛。
19、被告人者某某将盗窃的一头牦牛和一头母黄牛送给其妹妹者某甲。
2019年12月29日,经德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12月03日盗窃的一头黑色公牦牛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是: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12月03日盗窃的一头黑色公牦牛认定总价6000.00元(陆仟圆整)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经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香格里拉市虎跳峡辖区内被盗的一头母黄牛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是4417.00元(肆仟肆佰壹拾柒圆整)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经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香格里拉市尼西辖区被盗的7头牛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是:被盗的七头牛的总价是27520.00(贰万柒仟伍佰贰拾圆整)人民币。2020年5月25日,经德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盗窃所得的四头牛(被公安机关追回后扣押的四头牛)后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该四头牛的认定价格7950.00元(柒仟玖佰伍拾圆整)人民币;2020年5月25日,经德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盗窃所得的两头毛驴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被盗的两头毛驴认定价格8500.00元(捌仟伍佰圆整)人民币;2020年5月25日,经德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盗窃所得的十只羊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被盗的十只羊认定价格是7350.00元(柒仟叁佰伍拾圆整)人民币;2020年5月25日,经德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在德某某辖区内盗窃所得的64头牛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是: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在德某某辖区内盗窃所得的64头牛认定价格是262425.00元(贰拾陆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圆整)人民币;2020年5月20日,经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在香格里拉市进藏第一村往丽江方向500米左右盗窃的一头母黄牛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是:被盗的母黄牛认定价格是4417.00(肆仟肆佰壹拾柒圆整)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在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先后租用瑞丽市**租车行车牌为云******车辆、禄丰县**租车公司车牌为云******车辆、楚雄**租车公司车牌为云******车辆,在云南省德某某**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境内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牲畜,共盗窃78头牛、2头毛驴、10只羊,盗窃数额达328579.00元(叁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玖圆整)人民币,盗窃数额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两名被告人在事实盗窃过程中,积极参与,作用相同不分主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那某甲、卓某某、斯某甲等43人的询问笔录可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公安机关查获的部分赃物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可证实其被盗财物的价值;证人杨某戊、周某某、田某某等24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两人自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隔三差五拉牲畜到村子卖;证人杨某戊、周某某、田某某三人的询问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在杨某甲家里杀牛后卖到市场上;证人陈某某、唐某某、董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租用过瑞丽市**租车行车牌为云******车辆、禄丰县**租车公司车牌为云******车辆、楚雄**租车公司车牌为云******车辆;调取的卡口记录可证实云******车辆、云******车辆、云******车辆自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隔三差五进入德钦境内;被害人那某乙、格某甲等8人的辨认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盗窃所得的牲畜系被害人所有;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的讯问笔录、物证照片、作案工具、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的作案经过和手段;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取他人牲畜,达到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者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丽
检察官助理:扎史次木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随案移送。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将上交的相关材料随案移送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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